湘工发〔2018〕20 号
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
《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》
的通知
各市州总工会、省直机关工会,省产业工会,省直属基层工会
工作委员会,各县(市、区)总工会:
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,规范基层工会经费
使用,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,充分
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
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精神和《中
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的
通知》(总工办发〔2017〕32 号)的规定,省总工会制定了《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
真贯彻执行。
湖南省总工会
2018 年 6 月 7 日
— 2 —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
央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
见》有关精神以及省委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
神的实施办法》的要求,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、先进
性、群众性,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
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,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
纽带作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
《工会会计制度》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》及《中华全国总工会
办公厅关于印发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总工
办发〔2017〕32 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工会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和其他经济
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
会。
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遵纪守法原则。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,依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
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(以下简称“全国总工会”)有关制度规定,
严肃财经纪律,依法组织各项收入,严格工会经费使用,加强
— 3 —工会经费收支管理。
(二)经费独立原则。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
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民事
权利、承担民事义务,并根据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
定,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,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。
(三)预算管理原则。基层工会应按照《工会预算管理办
法》的要求,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。基层工会经
费年度收支预算(含调整预算)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
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,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。
(四)服务职工原则。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
用方向,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,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,将更
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,维护职工的合
法权益,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。
(五)勤俭节约原则。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和
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,严
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,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,
少花钱多办事,办实事、办好事,节约开支,提高工会经费使
用效益。
(六)民主管理原则。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
经费。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
会报告,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,主动接受会员监督。同
时,接受上级工会监督,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。
— 4 —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
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:
(一)会费收入。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
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‰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。
(二)拨缴经费收入。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
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%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%的留
成部分。
(三)上级工会补助收入。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
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。
(四)行政补助收入。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
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。
(五)事业收入。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
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
收入。
(六)投资收益。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
外投资取得的收益。
(七)其他收入。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、
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、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。
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。要强化
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,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,确保按
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,及时缴纳会费。要严格按照国
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
— 5 —比例,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;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
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,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,依法
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
的经费。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,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,
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。
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
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
动。
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:职工活动支出、维
权支出、业务支出、资本性支出、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。
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、
文体、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
出。包括:
(一)职工教育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、经济、法
律、科技、业务、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
资料、教学用品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,用于支付职工教育
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,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
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。
优秀学员奖励标准: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%,给
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。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
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。
— 6 —(二)文体活动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
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、服装、用品等购置、租赁
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、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,用
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,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
助费。
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、物质激励为辅。同一种
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,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
数的三分之二,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,团体项目最
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;未设奖项的,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
量纪念品,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;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
险的体育比赛,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。
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,因比赛活动开
展的特殊需要,可安排工作餐,用餐标准:每人每天不超过100
元(早餐不超过20元,中、晚餐各不超过40元)。无法安排工
作餐的,可发放误餐补助费,标准不变。
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,可为参加人
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(含鞋子),每人每年限一次;
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,人均
不超过 800 元。
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,需聘请导演、教练、裁判员、评
委等工作人员的,劳务费支付标准:导演、教练、裁判员、评
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,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,
— 7 —本单位人员除外。
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,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
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。
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、文艺
演出和体育比赛等,开展春游秋游活动,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
年票。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,弥补部分不超过基
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。
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、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。观
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,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
元。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、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。
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,每年各一次,应当日
往返。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
游活动。春游秋游活动,可安排工作餐,开支交通费、门票费
等,开支标准: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。
(三)宣传活动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、重大
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、场地租金、购买服
务等方面的支出,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
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,用于基层
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、宣讲、演讲比赛、
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。
(四)职工集体福利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
生日、婚丧嫁娶、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。
— 8 —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。逢年
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(即: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
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),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。
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
必需的生活用品等,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
物品领取券(提货单),不得发放现金。
工会会员生日慰问,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
实物慰问品,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。
工会会员结婚、生育时,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。
工会会员生病住院,应予看望慰问,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
元的慰问金(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)。
工会会员去世时,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;其配偶、
父母、配偶父母、子女去世,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。
工会会员退休离岗,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
欢送,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。
(五)其他活动支出。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
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。
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,面向劳模、先进生
产(工作)者和一线职工,特别是苦、脏、累、险、高温、低
温、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、慢性病的职工。应当选择工会
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,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
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,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(含往
— 9 —返),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%。疗休养费
用包括交通费、食宿费、活动费等,应由单位行政承担,综合
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
行。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,可予以适当补贴,其比例
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%。
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、康复治疗、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、
形势报告、座谈交流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。疗休养期间
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,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
养时间的三分之一,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、先
进企业及社区、社会主义新农村、博物馆、纪念馆等为主。将
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、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,严禁借
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。
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
出。包括:劳动关系协调费、劳动保护费、法律援助费、困难
职工帮扶费、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。
(一)劳动关系协调费。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
活动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、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、
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。
(二)劳动保护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
职业病防治活动、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、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
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、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
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。
— 10 —(三)法律援助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
传、提供法律咨询、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。
(四)困难职工帮扶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
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。
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、意外事故、
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,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
应给予慰问,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(专项经费
按有关规定)。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,按
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制定
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,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。
(五)送温暖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、夏送清凉、
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。
在高温、寒冷等情况下,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
问活动,购买防暑降温、防寒保暖等物资。每年限二次,标准
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。
(六)其他维权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
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。
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、加强自身
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。包括:
(一)培训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
训发生的支出。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
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。
— 11 —(二)会议费。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、
委员会、常委会、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
项支出。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
议费管理办法为准。
(三)专项业务费。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、
建家活动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、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
建活动发生的支出,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、阅览室和职
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,用于基层工会开展
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,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,
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,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
展合理化建议、技术革新、发明创造、岗位练兵、技术比武、
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。
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:一等
奖不超过 2000 元,二等奖不超过 1000 元,三等奖不超过 600
元,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基层工会受行政委
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,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
励标准,费用由行政列支。
(四)其他业务支出。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
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,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
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,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、
差旅费,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、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
务方面的支出。
— 12 —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(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
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)标准:工
会主席、副主席每人不超过 300 元/月,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 200
元/月。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
情况确定。
基层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
的 15%,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
15%,每人奖金(奖品)最高不超过 500 元。
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标准: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
关规定,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订。
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、
设备工具购置、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。
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
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。
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
各项支出。包括:资产盘亏、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、捐赠、赞
助等。
第十四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的有关规定,
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奖励、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,
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
所在单位提供。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
证的前提下,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。
— 13 —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
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
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,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,依法、真
实、完整、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,依法履行必要程序
后报上级工会批准。严禁无预算、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。年度
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,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
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。
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,积极组织各
项收入,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;优化支出结构,合理安排
各项支出,并严格按照《工会会计制度》的要求,科学设立和
登记会计账簿,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,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
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。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
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。
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,健全完善
财务报销、资产管理、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。基层工会应
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,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,各项收支实
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,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
决定。
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、
合理配备会计人员,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
— 14 —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。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,应当设置会计
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;不具备条件的,由设
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(街道)、开发区(工业园区)工
会实行集中核算,或采取“以上代下”集中核算、委托本单位财
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
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。
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,加强财务管
理,规范财务行为: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,实行独立核算,
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;
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(含经费预算)、通知、签到册,活动
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;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,
如实详细填写品名、数量、单价等信息,数量较多时,应提供
具体清单;发放奖励、补助、慰问金、慰问品、纪念品、蛋糕
券、入场券、福利物资等,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。
第二十一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。各单
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、职工教育费、安
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、职工食堂补贴、职工疗
休养、职工教育、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;要满怀热情关心
关爱会员职工,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,落实体检、休假
制度,关注心理健康,丰富文体生活,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
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,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
福利。
— 15 —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
常福利,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
支持,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“一事一申请”
的原则申请。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,严
格按预算执行,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
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,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
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。
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
福利,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,经费按行政有关规
定列支,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
入、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按照“统一领导、分级
管理”的管理体制,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
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,下一级工会应每年向本
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
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,依法接受
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。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
性合法性、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、财产物资的安
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,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。审查审计监督
— 16 —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(一)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,违规吃喝。
(二)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,滥发奖金、津贴、补
贴。
(三)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。
(四)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,违规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五)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,使工会经费开
支失去控制。
(六)不准截留、挪用工会经费。
(七)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。
(八)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,或为非法集资
活动提供经济担保、支付利息等。
(九)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。
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
费收支管理的问题,要及时纠正。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,要限期
整改;涉及违纪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,追究直接责
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,结合本地
区、本系统、本单位工作实际,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,明确开
— 17 —支标准,确定审批权限,规范活动开展。各市州总工会、省直
机关工会、省产业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需报湖南省总工会备案。
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《湖南省总工会
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
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>的若干意见》(湘工办发〔2015〕4号)
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。
— 18 — — 19 —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7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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