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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护我行,女职工维权应知道!

来源:作者: 发布时间:2019-07-03 11:29:33 阅读:

  女职工在特殊时期

  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?

  

  孕期

  35岁的胡菁菁是高龄孕妇,今年1月孕检时查出高血糖和高血压,医生建议她多去查两次。于是这个月她共请了三天假做孕检。根据公司规定,她第一次算出勤,第二和第三次均算病假。

  解读: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。这就是说,孕检算出勤,女职工不需要为此请病假或事假。因法律没有规定每月孕检几次,所以,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检查,用人单位都应按出勤计算。

  产期

  李慧怀孕三个月时发生意外做了流产手术。在家休了一个月后回单位上班,被告知要按病假计算,李慧认为应算产假。单位称没生下小孩不能算产假。

  解读: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无论怀孕后单次或多次自然流产,还是人工流产,只要是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;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,可以休假42天。在此天数内都算产假,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,而且不能计入医疗期。

  哺乳期

  孟笛是一对双胞胎妈妈,按理她每天应该有两小时的哺乳时间,但公司不让休,理由是她没给孩子提供母乳。

  解读:国家提倡母乳喂养,在《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》中特意规定,用人单位要宣传科学育儿知识,鼓励新妈妈们对4个月内的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,并保证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授乳时间。婴儿满周岁时,经县(区)以上(含县、区)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,还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,但不得超过6个月。同时,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必须是母乳喂养,所以,即使是人工喂养,女职工仍可享受哺乳时间。

  性别歧视

  苏女士今年28岁,有一个两岁多的孩子。工作履历较好的她原以为跳槽后找份工作很容易,可是近日应聘了好几家单位,都因为被疑生二胎而未聘用。

  解读: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,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,可收集相关证据,到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性骚扰

  曹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,入职不到半年,福利待遇不错却想不干了,原因是男性主管利用工作之便总与其搭讪,还经常通过微信发来黄段子。据了解,目前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时不敢声张、忍气吞声的情况比较多。

  解读:司法实践中,女职工因职场性骚扰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,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受到了经常性的性骚扰,法院则可以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的规定,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,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。